錄音作為視聽資料之一,是一種證據形式,具有法律證明力。但是,錄音證據一般不能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唯一證據,一般需要配合其他證據一起來證明待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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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錄音證據而言,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在其工作或者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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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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