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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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是違法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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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不續簽,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合同,則單位還是要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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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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