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抵押財產范圍
? 銀行貸款抵押指為擔保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銀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銀行為抵押權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轉讓或處分抵押財產。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情形時,銀行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行使效力如何確認,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當事人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無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具有從屬關系,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1、抵押權與債權分離,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3、抵押貸款展期和貸新還舊,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4、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時,存在的問題。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個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體共有人共同簽署,可能會造成合同的部分無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消費性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稉7ā返?7條規定了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明確禁止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進行借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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