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多批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引人深思。
2020 年 12 月,徐某為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了 9 萬多元的鲇魚。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徐某前往江蘇省常州市的錢資湖放生,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并報警。然而,徐某并未就此罷手,而是偷偷轉至常州長蕩湖繼續放生,共放生了 25000 斤鲇魚。由于這些鲇魚屬于熱帶魚類,不耐低溫,隨后大量死亡。
長蕩湖水產管理委員會管理處及時將情況向上匯報。漁政監督大隊迅速組織人員打撈,歷時 10 天,累計打撈出死亡鲇魚 20208 斤。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屬于外來物種,原產于非洲尼羅河流域。革胡子鲇食性雜,生長速度極快,是本土鲇魚生長速度的 5 到 6 倍,繁殖能力也很強,還具有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離水爬行等特點,具有很強的入侵能力。
專家介紹,外來物種入侵危害眾多,包括損害人類健康、造成惡性種間競爭、繁殖干擾和基因污染等,還會在動植物間傳播疾病,產生動植物疫情,造成棲息地環境改變,甚至導致本土物種滅絕。而且,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存在滯后性,這使得對這些危害的監測、防范和治理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和挑戰。
專家評估,本案中未打撈上岸的 4792 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將會成為優勢物種,捕食各種魚苗和底棲水生動物,嚴重損害長蕩湖生物多樣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其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發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徐某、劉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 58000 元。
不少人認為放生是一種善舉,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但事實上,盲目隨意的放生不僅會傷害到生物本身,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還會給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甚至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應當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在進行放生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因無知或盲目而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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