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且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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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失信人員不是永久的,如果失信人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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