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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即保證人,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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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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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及民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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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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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為不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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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為不良貸款。損失貸款是指借款人已無償還本息的可能,無論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貸款都注定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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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為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債務期限,也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后的二年;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到期后的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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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要按照擔保方式的不同承擔下列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享有先訴抗辯權;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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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為債務提供保證后,依據保證的類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是連帶責任的,有責任清償擔保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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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保證,債務人確實不能償還時,才要求保證人代償。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直接在債務逾期后,要求保證人代償其擔保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