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采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伙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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