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局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可以參考以下內容進行解決: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請求對所涉及的駁回決定有著延緩生效的作用,即在復審程序終結、最后的決定做出之前,復審所涉及的駁回決定不發生效力。
專利復審委員會是專利局設立的業務上獨立的機構,主管專利申請的復審和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審查工作。
在復審請求中應列舉請求復審的理由,并附具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復審請求時,申請人可以修改原專利申請,但修改范圍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宣布復審結果。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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