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郵寄的申請文件,凡符合受理條件的,以郵件寄出日為申請日。寄出郵件的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郵件寄到專利局的郵戳日為申請日。郵件的郵戳都不清楚的,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申請日確定后,不能隨便更改。只有在下述兩種情況下允許更改申請日:
1、由于郵戳不清,專利局以收到日為申請日,或者申請人認為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誤時,申請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請文件的掛號收據或其它證據,要求專利局予以改正。專利局經查證核實后,可以更改申請日。
2、對于已經提交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自己或經專利局審查發現,說明書中寫有附圖的說明,但實際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圖的,申請人可以主動補交或者在接到專利局的補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內補交附圖。按規定補交附圖的,以附圖的最后提交日確定為該申請的申請日。凡更改申請日的,專利局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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