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召開需要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確定時間、地點,臨時提案,表決與通過,做好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時間地點,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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