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防癌疾病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包含以下責任:
癌癥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內,首次被確診為合同約定癌癥,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癌癥確診保險金,合同終止;一年后,則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0%給付癌癥確診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
特定癌癥額外給付保險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0%給付癌癥確診保險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同時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癥,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30%給付特定癌癥額外給付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
輕癥癌癥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內,首次被確診為輕癥癌癥,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輕癥癌癥確診保險金,合同終止;一年后,則按合同基本保額的30%給付(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合同繼續有效。
癌癥康復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治療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約定給付基本保額的20%作為癌癥康復保險金,累計最多可以給付五年。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交保險費與合同現金價值的較大值給付;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疾病給付所交保險費,非疾病按所交保險費的105%與合同現金價值的較大值給付。
滿期返還保險金:如果患者在保險期間內未發生癌癥,在保險合同期滿后可返還所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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