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wù)院令【1988】18號,成立個人小型基金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性質(zhì)、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國內(nèi)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jìn)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2、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3、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gòu)和必要的財務(wù)人員;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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