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的區別有:
1.被保險人不同: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是在職職工,投保人是單位雇主。而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均是雇主自身。
2.保險對象不同:雇主責任險保險對象是雇主應對職工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意外險保險對象是職工的身體或生命。
3.賠償依據不同:雇主責任險賠償依據主要是員工雇傭合同,團體意外險賠償依據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
4.保險金額不同:雇主責任險保額一般為職工年工資的一定倍數,而團體意外險的保額主要由投保方自行決定。
5.法律后果不同:雇主責任險代替雇主履行了部分或全部應付的責任。團體意外險出險后,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對被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勞工賠償法規,雇主對所雇傭的員工在受到意外傷害事故而受傷、殘疾或者因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導致殘疾或者死亡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但受益人卻是與雇主有合同關系的雇員。
團體意外險可以相當于一種福利,是公司幫員工出錢買了一份保險。雇主責任險實際上是給公司給自己買的保險,保護公司的利益的。另外,團體意外險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都有,雇主責任險只有財險公司才可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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