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基本職能。
信托的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托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托人有賠償責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只能按信托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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