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銀行存款凍結,在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中,為防止被告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只要原告提出申請,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后,經法院裁定,可以對被告財產(含銀行存款)進行凍結或查封。
銀行存款凍結分為賬戶凍結和余額凍結兩種形式。即當存款余額多余訴訟標的時,應該采取余額凍結,多余存款不受限制,存款人可以自由支配;當存款余額不足訴訟標的時,一般是賬戶凍結,只收不付,直到余額達到或超過訴訟標的。銀行存款凍結最長期限為1年,因案件需要,可以續凍,但仍然不能超過1年。
有兩種方式,一是判決之前,原被告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或得到原告諒解的,由原告提出解凍申請,經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凍結;二是在官司判決之前或者之后,被告完全履行了償還義務,法院必須在結案后規定時限內解除凍結,解凍是法院來完成的。
法院依法應當向銀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的民事裁定書,銀行收到后,將不得向凍結了存款人支付或轉移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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