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三者的區別如下: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為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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