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參加當地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參加當地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后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并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生育保險報銷。
不過每個地區對于生育險的具體政策不同,大家還需要根據當地的一般水準來進行生育險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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