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部分贖回
基金管理人將以不低于單位總份額10%的份額按比例分配投資者的申請贖回數;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明示。注冊登記中心默認的方式為投資者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通過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方式(如公司網站、銷售機構的網點等),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投資者,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單位被確認的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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