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是需要達到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基金的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在中國,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97年11月批準并實施) 規定,基金發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
申請設立基金,首先,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次,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申請設立基金,對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也有要求。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還要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申請設立基金還需要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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