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公司的合伙人管理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范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光發展”、“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藍色共享”員工事業合伙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充分地激勵公司房地產項目運營團隊的積極性,激發公司管理層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企業家精神,進一步提升獲取項目的質量和項目運營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將項目經營結果和跟投合伙員工的個人收益直接掛鉤,不設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證機制,踐行公司“一起創造,勇于擔當,共同分享”的核心發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本辦法的批準和變更。
第五條 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并報董事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共享”領導小組下設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解決本辦法實施落地的難點技術問題及日常執行中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項目
第七條 跟投合伙項目為2017年2月27日后首次開盤銷售的項目。
第八條 如出現因政策、環境、合作或其他事項導致在本辦法規定的跟投合伙項目公司范圍內的個別項目不適合跟投的情況,經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審核并報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可不實施本辦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條 跟投合伙員工分為強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條 強制合伙人范圍
(一)總部一級職能部門中心總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二)區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經營班子人員、其他關鍵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營 銷負責人、工程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成本負責人、財務資金負責人、項目負責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認的需要強制合伙的員工。
第十一條 自愿合伙人范圍
(一)總部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項目跟投合伙;
(二)區域公司、城市公司及與項目經營直接相關的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 項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條 區域合伙平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限額內,首先滿足強制合 伙人的投資;滿足強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權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進行跟投。
第十三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各項目的具體投資方案(包括強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額度等)。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不參與項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條 跟投合伙資金由項目合伙人自行籌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擔保。
第五章 投資架構與額度
第十六條 跟投合伙員工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項目;其他總部員工通過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項目;區域公司跟投合伙員工通過區域設立的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其區域范圍內的全部跟投合伙項目。
第十七條 計算合伙平臺在跟投項目公司的股權占比時,以項目現金流(含融 資)歸正周期內,股東自有資金平均投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總股本金額核算股權 占比。
第十八條 總部合伙平臺和區域合伙平臺合計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合計 不超過15%;每個跟投合伙項目中的單個跟投合伙員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 原則上不超過1.5%,如需超過的須經過“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特別批準。
第十九條 總部合伙平臺和區域合伙平臺按照本辦法投入資金后,不再承擔追加投資的責任。合伙平臺以其實際投入資金的額度為限,承擔項目公司經營風險和虧損風險。
第二十條 總部及區域合伙平臺按照股權比例投資合伙項目。項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臺對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等具體事項,在“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制定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伙平臺資金閑置時,可將閑置資金借給藍光地產集團,借款利息不超過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伙平臺公司不能是項目公司的大股東,不參與項目公司管理、不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及管理人員、不影響項目公司的對外合作、放棄項目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出資管理及資金安排
第二十三條 強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資金的到位時間原則上在項目確權后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部分特殊項目(如在本辦法通過之前已獲取的項目或由于土地出讓的特殊安排等不適應本章的項目)的合伙平臺投資資金到位時間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公司因開發經營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東提供股東借款,也可對外融資。項目公司對外融資的,各股東按工商注冊持股比例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公司若有閑置資金,在保證項目后續開發中現金流持續為正,并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及項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經藍光地產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批準,各股東可根據股權比例調用部分閑置資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公司在累計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外部合作項目需要經合作方同意),經“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項目公司向各股東(含合伙平臺)歸還債權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分期開發的,已結算完畢的批次可進行利潤分配。項目公司累計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如項目公司產生利潤并符合項目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經項目公司股東會通過,項目公司可向各股東(含合伙平臺)分配利潤。項目清算時,合伙平臺按照 第十七條規定的股權占比享受分紅或承擔虧損。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時點:跟投合伙項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積的銷售率(已售地上面積/全部可售地上面積)達到90%時,或按照《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決定將項目作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為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時點。
第三十條 退出啟動時點發生后,總部合伙投資平臺或區域合伙投資平臺可 將其所持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退出跟投的項目公司。
第三十一條 合伙平臺退出跟投合伙項目時,未售部分可選擇獨立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未售物業價值,具體評估方法在執行細則中明確,最終報“共享”領導小組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有權決定推遲退出啟動時點,原則上推遲時間最多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退出時間的,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確定。
第九章 離職及調動
第三十四條 員工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必須退出其參與的合伙投資平臺投資,退出時按照其投入資金占項目股東總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潤和承擔虧損,退出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在執行細則中確定,最終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調動人員參與到崗后所在合伙平臺投資的,可以選擇保留或退出其在調動前合伙投資平臺的份額。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會負責 解釋。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總則。
(1)城市合伙人合伙期限一般為二年,城市合伙人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市級城市合伙人。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城市合伙人(以下稱城市合伙人)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城市合伙人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城市合伙人經公司授權并自合伙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合伙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城市合伙人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城市合伙人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6)城市合伙人在各自合伙城市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條 合伙要求。
(1)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2)各城市合伙人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3)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4)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5)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城市合伙人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6)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 提交資料。
(1)合伙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合伙預付貨款10萬元。
(3)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4)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第四條 合伙人申請程序。
(1)城市合伙人評估表打分通過
(2)城市合伙人政策的確認
(3)城市合伙人協議簽訂
(4)業務執行
(5)每年一需重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資格權限。
第五條 城市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城市合伙人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銷售運營公司產品。
(2)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地區銷售任務;
(3)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4)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5)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城市合伙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6)接受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7)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8)全面負責合伙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運作
項目立項報備
(1)城市合伙人在市場開拓經營過程中應時刻注意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以取得項目信息及其基本資料。
(2)城市合伙人在取得項目信息及其基本資料后,應填寫“項目報備申請表”向公司申請項目報備,公司經過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應在當天回復(特殊情況要求時應立即回復),若報備有效,公司給予登記號并填發“項目報備登記號通知單”,再登記在“項目管理臺帳”上,無登記號的項目公司不予保護。
a.公司應按“項目報備申請表”逐欄詳細填寫項目信息及其基本資料。
b.報備的項目名稱必須是使用方(終端客戶)所用的詳細的項目名稱。
c.項目所涵蓋產品為公司標準產品或經初步確認為公司力所能及的非標產品。
(3)項目報備的原則是誰報備誰負責,取得項目報備登記號的城市合伙人即對該項目負責。對報備以后執行不力的,公司有權強制調劑。
(4)城市合伙人應與該項目保持聯系,認真評估項目的成交熱度,準確及時地反映在項目跟蹤臺帳上。
(5)對于報備有爭議的項目,應按下列原則,由各城市合伙人部自行協調解決。無法協調解決時,由公司最終裁決,裁決原則:一般情況下,有爭議的項目由總部按“報備時間優先”的原則來裁決其歸屬。
(6)未設合伙的地區公司鼓勵城市合伙人積極開發市場,對已設城市合伙人的市區公司禁止城市合伙人跨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若特殊項目確需跨地區操作的,應嚴格按照如下制度辦理:
a. 應先經得項目所在地區城市合伙人同意。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簽署書面的業績、提成、費用及相關配合支持等事宜的分配方案,報總部備案。
b. 對于有爭議的項目按“所屬地優先”的原則來裁決其歸屬,在所屬地分部未報備及介入的情況下,按“報備時間優先”原則,屬后續項目按“已操作成功的城市合伙人(業務員)優先”;非所屬地城市合伙人之間的項目爭議地區仍按“報備時間優先”的原則來裁決其歸屬。
(7)項目報備申請表自報備成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報備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項目應重新報備。在重新報備前,應認真檢查項目最新進展和最新資料,以確保項目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8)嚴禁竄單、賣單、搶單及違規跨區操作,一經發現,責任人員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接受相應的管理處罰。
(9)負責項目立項報備的經辦人員和知情人員,對項目的報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如因為經辦人員或知情人員的泄密造成城市合伙人之間的項目爭議或項目信息的外泄,經辦人員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接受相應的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0)城市合伙人由于立項報備手續不齊全或立項報備不及時,造成下列后果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11)在業務所屬地內部,不顧項目立項報備規則,盲目代表公司競爭性地開出價格條件和商務條件,造成公司銷售收入和商務條件的降低或損失,一經查實,由責任人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按立項報備規則重新決定項目的歸屬。
(12)不顧項目立項報備規則,在自身業務所屬地以外地區,有意或無意地、競爭性地開出價格條件和商務條件,造成公司銷售收入和商務條件的降低或損失,一經查實,由責任人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按立項報備規則重新決定項目的歸屬。
(13)不顧項目立項報備規則,將原本可屬于自己的業務項目轉賣他人(公司內部或外部),替他人偽造銷售業績,套取現成的經濟利益,一經查實,公司將追回其非法所得,并給予相關責任人雙方追加其非法所得1~2倍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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