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是一個國家的重要級領導人物,那么國家主席是多少年一屆換選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國家主席五年一屆換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擴展資料:
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
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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